【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3-10-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04)23051116轉210
【財政部賦稅署-2023-10-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之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及短期時效。一般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又分為5年及2年,5年者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另短期時效2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如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間進貨,其應付貨款截至110年底尚未給付,亦無請求權時效中斷之情形,該筆應付貨款之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則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已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貨款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發生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元玲
電話:(04)23051111轉853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3-10-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結帳時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店家表示還要額外加收5%營業稅,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定價為銷售價格。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依買受人身分不同,開立統一發票種類及金額填寫方式也不同,以定價新臺幣(下同)10,500元為例,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記載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及定價之金額總計10,500元;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一般民眾),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記載定價之金額總計10,500元。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另如涉及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商品標價收取價款,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主張定價未含營業稅而受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李敏琪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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