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聞快訊

2023.11.16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應留意申請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3-11-15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11年8月30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如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算至本(112)年連續持有滿3年者,應於明(113)年1月底前,檢具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該局指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原始認股或應募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前揭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醫藥公司記名股東第4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應檢具下列文件,並於期限內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創立或增資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開始至本次增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二、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3年,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或證券存摺、繼續持有達3年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營利事業股東應於辦理稅捐抵減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2023-11-15 】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2322-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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