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3-11-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而延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2年2月20日,公司受景氣影響,營業收入驟減,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為113年2月20日。如甲公司對上開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應於原限繳日期即112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而不是自分期繳納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113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不論有無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都應於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致不符合救濟程序。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細解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3-11-21】
營業人詢問,因作業疏忽,未將作廢統一發票收回,若該發票嗣後中獎並經兌領,得否免除溢付獎金的賠付責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應另行開立,並在該誤載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及收回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又依同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由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尚不得免除賠付責任。
該局進一歩說明,營業人可透過加強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或製作統一發票作廢程序張貼於結帳櫃台,避免未收回作廢發票衍生賠付溢付獎金的情形,民眾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3-11-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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