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聞快訊

2023.11.24

所得稅制優化,暖心公平有感

【財政部賦稅署 -2023-11-23】

財政部於今(23)日行政院第3881次院會會議,就該部近年所得稅稅制稅政優化成效,及持續實施的重要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量能課稅,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

(一)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採量能課稅原則,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淨額為零、納稅能力為零者,無須繳稅;淨額大於零者,再按累進稅率(5%~40%)計算應納稅額,淨額愈高、納稅能力愈高者,繳較多的稅,以落實課稅公平。

(二)近年來財政部持續進行所得稅制優化,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例如新增及提高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金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且致力提高各項扣除金額,並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高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在我國人均國民所得不斷提高的情況下,讓47%(約305萬戶)的民眾免繳稅,而0.85%(約5.5萬戶)的民眾繳45.5%的稅,有能力繳稅的人持續貢獻稅收,並將徵起的稅收用於施政及相關社會福利支出(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房屋租金補貼、育兒津貼或長期照顧支出等),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

二、服務升級,報稅更方便

除前開優化稅制、減輕稅負措施外,財政部近年來也持續推動多項暖心報稅服務,提供民眾最便利的申報及繳稅管道,包括精進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服務、稅額試算服務,並於109年度新增手機報稅服務,搭配行動電話認證機制、多元繳稅管道及附件上傳服務,逐年提升網路(含手機)報稅便利性。經統計,112年5月使用網路申報111年度綜所稅件數達502萬件(占總申報件數76%),其中手機報稅件數達165萬件,較上年度增加39萬件,占網路申報件數33%,廣受納稅義務人好評。

三、接續實施的重要惠民措施

(一)調高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較上一年度增加9萬戶,明(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二)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截至本年10月底止,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5.50%已達綜所稅免稅額、相關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調整標準(3%),按前述上漲幅度,113年度每人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與調高課稅級距金額,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75億元,財政部將於今日公告,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所稅時可以適用。

(三)提高伙食費免稅金額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近期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將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適用,以減輕員工負擔。

財政部表示,優化稅制稅政是長期工作,該部將於兼顧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下,持續精進,以合理稅制實現所得重分配、以適足稅收健全政府財政,並以暖心服務讓民眾與稅務零距離,達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的目標。

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 -2023-11-23】

財政部今(23)日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財政部表示,上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較111年度增加9萬戶),減稅利益約189億元(較111年度增加33億元)。

[附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 -2023-11-23】

財政部於今(23)日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03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上次調整為106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適用於11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 -2023-11-23】

財政部於今(23)日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1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5.50%,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預估受益戶數約662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新臺幣175億元。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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