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聞快訊

2023.11.27

112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1月30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早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 -2023-11-27】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將於同月30日(星期四)截止,該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8w)或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線上申請補發。

依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地價稅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稅款繳納方式甚為多元,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如納稅義務人已綁定以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繳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達到徵納雙贏效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3-11-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納稅義務人車輛後,對於該車輛之執行,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協議價格將查封物變賣。

該局說明,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動產(車輛)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是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由出價高者支付價金取得拍賣物,如果未能於第1次執行程序中拍定,則進行第2次拍賣(將減價50%),結果可能造成查封物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納稅義務人若覓得買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改以不經公開的拍賣程序,協議以相當價格,將查封物賣出,降低減價拍賣所造成不利益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528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君所有名車1輛,經鑑定價格為300萬元,若經第1次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將進行第2次(減價)拍賣,其起標價格降至150萬元,甲君認為進行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造成損失,遂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已覓得買家乙君,願以相當鑑定價格購買,申請以變賣方式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洽該局、甲君及乙君對於價格達成協議,並簽訂執行筆錄後,由乙君支付價金取得車輛,行政執行分署撤銷該車輛查封並將價金全數抵繳甲君欠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名下車輛(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 ,若已找到願意以市場行情或鑑定價格購買的人,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不經公開拍賣,改以變賣方式進行執行程序,一來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二來亦可簡化執行程序,達到徵納雙贏的效果。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及支付日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1-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並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前述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2、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3、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經核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之款項,交貨日(即投資日)雖為110年度,惟係於109年度支付,依前揭辦法規定,不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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