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1-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每一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多少人及贈與次數多寡,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超過贈與免稅額的部分,視贈與金額大小,課徵10%至20%不等的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年已邁進11月,112年度即將過完,明(113)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父親、母親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合計244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合計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均免繳納贈與稅,父母透過節稅規劃,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的自有資金做為創業或投資理財的基金。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1-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適度放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適用條件,符合修正後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該局將加強輔導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以利納稅義務人取具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鼓勵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依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內容重點如下:
(一)縮短核實認定年度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二)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
該三年度均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部分納稅義務人因醫療需要,至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就診,因該等醫療機構未加入全民健保,且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取具該等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不適用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呼籲,為維護病患(即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符合前揭修正後審查要點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配合該局輔導,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或主動與該局聯絡窗口【電話:(03)339-6789轉1410游股長】聯繫辦理。如納稅義務人及私立醫療機構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該局專人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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