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聞快訊

2023.11.30

營業人獲配國內外股利不可不知的營業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2023-11-29】

財政部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說明,為簡化營業人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前開股利收入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者,惟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按兼營計算辦法,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經採用此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計算調整稅額,其得自行選擇有利之扣抵方法,舉例說明兩方法計算方式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因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全年計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淨額計9,000萬元,其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為10%[1,000萬元÷(1,000萬元+9,000萬元)];屬專供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之得扣抵進項稅額450萬元,屬專供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50萬元。倘採比例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10%];倘採直接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則為5萬元(50萬元×10%)。

財政部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於112年3月21日分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申報股利收入作業程序」,主動輔導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之營業人,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該部特別提醒收到輔導函之營業人,應於期限內儘速辦理,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遺有優惠存款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申報注意事項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3-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收到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之原因,如為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者,於填寫遺產稅申報書辦理申報時,應留意有無優惠存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可以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說明,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不符合試算原因為「07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500萬元者」,其計算方式係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平均利息所得,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推估本金,與金融機構查復存款總額比較,差異數在500萬元以上而言。被繼承人遺有利息所得較高之「優惠存款」,按上述方式推估之本金,將有高估之情形,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優惠存款」證明(例如載有優惠存款利率之存摺影本或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利率證明等),可節省國稅局查核時間,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8月10日死亡,子乙君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經該局回復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查其原因為「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500萬元」。乙君以被繼承人甲君為銀行退休行員,應有行員優惠存款利率之定期存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銀行行員優惠存款利率13%證明,並申報甲君所遺土地、房屋各2筆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列存款等。因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且財產內容單純,無需進一步查核,符合該局遺產稅櫃檯化作業規定,於臨櫃向該局申報遺產稅時,現場即時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優惠存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載有優惠存款利率之銀行存摺內頁及封面或向銀行申請優惠存款利率證明等文件,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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