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2.12.06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
二、營業人收取之利息收入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計算稅額者,不適用前點規定。
三、廢止本部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24799號函、80年3月21日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及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
【財政部112.12.07台財稅字第11200628330號令】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或將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由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如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該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稅要件,該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比照同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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