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聞快訊

2023.12.14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虧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3-12-1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縱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以總價6千萬元買入房地,107年8月間以總價5千萬元出售房地,並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第1次查獲後處罰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不知道賣房虧損也要申報,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已明定,個人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該自行填具申報書,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甲君無法以不知法規為由卸免申報義務,乃駁回甲君申請之復查。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加注意,若有類此情形,務必如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申報計算的交易損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請按約定分期期限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3-12-1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如因經濟狀況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其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其分期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依限繳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表示因遭公司裁員,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若其僅有的自住房屋遭拍賣,將嚴重影響家人生活,遂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停止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徵得該局同意後,核准甲君分12期繳納稅款,甲君藉由分期方式逐期順利繳清欠稅,並得以保留房屋不被拍賣。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後,請確實依分期期限繳納,若經核准分期繳納後仍有繳納困難之情形,應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協商其他解決方法,以免遭廢止分期繳稅, 切勿置之不理,以致個人財產遭拍賣而蒙受損失。

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當心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2023-12-13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邇來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外幣投資型保單保費,因繳納保費的資金來自海外營利所得,折算新臺幣(以下同)約3,500萬元,卻未依規申報基本所得額,被補徵所得基本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說明,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包含「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及「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另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申報戶111年度綜合所得淨額計500萬元,綜所稅應納稅額113萬6千元,一般所得稅額113萬6千元。A當年度海外所得500萬元(假設海外繳納稅額0元)及特定保險給付100萬、配偶同年度取得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150萬元、A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受扶親屬親屬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50萬元,納稅義務人A該年度基本所得額計1,300萬元,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126萬元〔=(基本所得額1,3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12萬4千元(126萬元-113萬6千元)繳納基本稅額。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調整為750萬元),應併同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綜所稅課 林小姐
電話:(05)5345573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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